劳动纠纷发布日期 : 2018-06-05

赵某于2010年6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但公司并未提出与赵某续签合同,赵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2年4月28日。离职后,赵某到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4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通州法院。

结果:经调解,公司支付劳动者两万五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公司同意支付赵某人民币25000元。

律师说法:不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满一年的前一日。此外,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仍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未续订的仍应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时间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这种情况最容易被劳动者忽视,从而影响了对自身权利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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