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致律师学院模拟法庭第(二)期成功举办发布日期 : 2019-7-26

2019年7月26日下午16时,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众致律师学院模拟法庭第二期如期进行。模拟法庭所选案例是我所赵海飞律师亲办案件,系一起多人持刀抢劫案。本次模拟法庭的审判长由我所主任同志杰亲自担任,张园园、高瑞泽系公诉人,何文青、郑娟系辩护人,程瑶玺系被告人。模拟法庭的目的是力求通过本所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件“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尽可能的还原真实审判过程,整个庭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真实性极高。

案情简介: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以要账为名,让任某(已判决)帮其“上人”,任某告知马某(已判决)、杨某(已判决)帮忙要账,并让杨某准备好砍刀、洋镐把、钢管等工具,并联系郑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要使用车辆。2016年5月13日0时30分许,刘某、任某和纠集来的马某、杨某和赵某(已判决)、杨博(另案处理)等人,分乘郑某某等人驾驶的三辆车赶到新城区龙华村村口,郑某某等人在车中等候,刘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进入麻将馆内,赵某等人在麻将馆门口望风,在该麻将馆内,刘某以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宋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4850元后乘车逃离,所抢现金分赃后消费。

围绕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合议庭按照程序首先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就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主要抢劫罪事实、犯罪动机等讯问被告人。之后,根据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辩护人及被告人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力求排除一切对被告人不利证据。接下来,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最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发表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审理的整体流程、及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具备的基本法律技能与专业素养。

庭审结束后,所有人员就被告人到底构成“抢劫罪”还是“入户抢劫罪”进行讨论学习,众致律师学院副院长赵海飞律师对于本次模拟法庭活动进行总结,肯定了此次活动中所有参与人员认真细致的准备及付出的一切努力,分享了自己对刑事辩护的整体思路及举证质证中应抓住的关键核心点,希望我们每一次的庭审模拟活动大家都能积极参与,有所体悟,有所收获。


律师是一个专业壁垒较高的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更能体现一个律师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需要我们持续不断的学习与实务的累积。因此不断的增强自身的专业素养是一个律师的基本要求。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熟悉自己手中的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反复认真的研究代理思路、是我们对自己工作的基本尊重,也是对当事人的负责。


“众擎易举,致知于行”,无论过去未来众致人都会不断扎实自己的法律功底,提高法律素养,尊重自己的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每一位当事人。

不要担心犯错误最大的错误是自己没有实践的经验—法·沃韦纳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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