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用议案建议推动法治进步发布日期 : 2018-3-29

有媒体梳理,本次两会上我省政法系统代表委员总人数超过150人,增幅最大的是律师行业,从25人增至39人。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3月15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到了他。“律师参政议政有着天然的优势,律师一方面拥有法学知识和法律实践,另一方面又能够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倾听和反映各个社会群体的呼声。作为律师代表的一员,我将努力用一个个议案建议,推动法治进步,让法治信仰深入人心。”刘守民对记者说。

       虽然是全国两会上的“新人”,但刘守民却是一位“老”律师。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实践,今年刘守民带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议案》《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的十条建议》等多个涉及法治的议案、建议上会。

建议修订《仲裁法》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与诉讼相比,具有自主性、高效率、低成本、保密性和国际化的特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求,尤其在有限司法资源供给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法院案多人少的形势暂时无法得到根本扭转,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取得社会共识的大背景下,仲裁的作用更是日益凸显。”刘守民表示,《仲裁法》是1995年9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我国社会高速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当中的部分规定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相适应,亟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刘守民举例说:“比如,仲裁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模糊问题。《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仲裁机构的法律性质一直争论不休,有的认为是准司法机构,有的认为是事业单位或属于民间组织。仲裁机构的性质不能明确,直接导致各地仲裁委员会的定位和做法均有差别。因此,我建议对《仲裁法》进行修订,在其中增加对仲裁机构主体定位的规定。”

       再比如,现行仲裁制度缺乏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刘守民告诉记者,《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而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否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未予释明。刘守民表示,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角度发出,应当建立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明确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此外,刘守民还建议,《仲裁法》应对成立中国仲裁协会、补充临时仲裁制度、完善仲裁规则的规定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等方面作出修改。

尽快制定《非营利组织法》

       非营利性组织承担了促进市场完善的社会服务职能,有助于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上的缺陷。刘守民介绍说,虽然《民法总则》的出台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促进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但另一方面,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正式法律并不多,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还缺乏严格的规范,法制化程度不高,在政府评估、第三方评估、财务制度、问责制度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且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法律对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结构以及权益等进行全面定位和有效规范。

       基于此,刘守民对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应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修改已颁布的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关于非营利组织在登记管理、公益捐赠、免税、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并尽快制定颁布《非营利组织法》,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放松登记管理方面的限制,简化登记程序。要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机制。要提高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自治能力,培育其自主能力,实现非政府性,非营利性。

加强对非公企业司法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大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非公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这些举措和政策规定,为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案件和强化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刘守民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尤其是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他带来了10条建议:细化规范刑事立案,强化立案监督;听取企业和协会、商会意见;试点刑诉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允许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企业家对企业作必要安排;允许企业复制被扣押的证据;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切实发挥陪审制度作用;继续着力纠正冤错案件;适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法官检察官学习常态化。